江西省注冊稅務師協會章程
(2020年12月18日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是:江西省注冊稅務師協會,英文名稱:The Jiangxi Certified Tax Agents Association,縮寫:JXCTA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江西省內的稅務師(注冊稅務師)和依法設立的稅務師事務所等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自愿結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對全行業進行自律管理。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維護納稅人和會員合法權益,為會員服務,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團體根據工作需要在各設區市設立服務部。各設區市服務部是本團體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在授權范圍內開展活動。
第六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以下簡稱“省稅務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江西省民政廳(以下簡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本團體自愿加入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以下簡稱“中稅協”),成為其會員,自覺接受其業務指導和管理。
第七條 本團體住所設在江西省南昌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八條 本團體業務范圍是:
(一)引導會員依法從事涉稅業務,對會員實行自律管理和監督管理,指導和推動行業健康發展;
(二)接受委托擬制會員職業道德規范、執業準則、業務規程及有關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
(三)接受委托對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執業質量進行評價;
(四)協助中稅協組織和實施本省的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工作,負責本省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登記服務工作;
(五)協助開展行業黨建和統戰等工作;
(六)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行業及會員的意見和訴求;
(七)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開展等級稅務師事務所認定工作;
(八)負責辦理會員入會登記和備案管理等事宜,開展會員年度檢查工作;
(九)協調行業和會員內、外部關系,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的秩序;
(十)組織和推動會員繼續教育及專業培訓工作;
(十一)組織業務交流,開展理論研究,提供業務援助;
(十二)負責行業宣傳,推動行業信息網絡建設;
(十三)辦理中稅協、省稅務局及有關部門授權或委托的有關事項。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團體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單位會員分為稅務師事務所會員和非稅務師事務所會員;個人會員分為稅務師會員和非稅務師會員。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授權,本團體秘書處審核通過;
(三)經理事會授權,本團體秘書處發放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遵守涉稅專業服務業務規范(準則、規則、指引)和相關行業規范;
(七)參加繼續教育,保持和提高專業能力。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者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由本團體秘書處注銷其會員資格,收繳會員證。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六條 會員管理辦法由本團體秘書處擬定,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執行。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本團體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稅務局審查并經省民政廳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個別理事因工作變動等需要調整的,理事會授權常務理事會決定,并向下一次召開的理事會作出報告。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省民政廳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并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省民政廳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團體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省民政廳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根據工作需要,聘請若干顧問。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設若干專門和專業委員會,負責指導和研究處理相關工作的重大問題;其專門和專業委員會設置、職責、工作規則、委員的聘任,由秘書處提出方案,報常務理事會審議批準。
專門和專業委員會的日常事務由秘書處負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本團體經費開支范圍:
(一)會議及各項活動;
(二)黨建工作各項活動;
(三)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補貼及差旅費;
(四)辦公設施及用品;
(五)宣傳、調研、培訓、經驗交流、國際國內交往和出版書刊;
(六)稅務師行業工作獎勵經費;
(七)其他合理支出。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團體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省稅務局審查,經同意,報省民政廳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省稅務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省稅務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經省民政廳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省稅務局及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20年12月18日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