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務院下發的文件3個
(一)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4號)
第十四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公平規范的要求,根據企業注冊號等隨機搖號,確定抽查的企業,組織對企業公示信息的情況進行檢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抽查企業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書面檢查、實地核查、網絡監測等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抽查企業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開展相關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門作出的檢查、核查結果或者專業機構作出的專業結論。
(二)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
七、健全社會監督機制(二十六)發揮市場專業化服務組織的監督作用。支持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依法對企業財務、納稅情況、資本驗資、交易行為等真實性合法性進行鑒證,依法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進行核查把關。(財政部牽頭負責)
(三)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70號)
第二十一條 海關進行稽查時,可以委托會計、稅務等方面的專業機構就相關問題作出專業結論。被稽查人委托會計、稅務等方面的專業機構作出的專業結論,可以作為海關稽查的參考依據。
二、稅務總局與其他部委聯合下發的文件4個
(一)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
第十二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程序如下:(一)企業申請6.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和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或鑒證報告,并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
(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70號)
(五)個人持有在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后形成的擬上市公司限售股,在公司上市前,個人應委托擬上市公司向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提供有關限售股成本原值詳細資料,以及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師事務所對該資料出具的鑒證報告。逾期未提供的,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以實際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稅費。
(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08號)
一、自2012年3月1日起,網上發行資金申購日在2012年3月1日(含)之后的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公司(以下簡稱新上市公司)按照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業務規定做好各項資料準備工作,在向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申請辦理股份初始登記時一并申報由個人限售股股東提供的有關限售股成本原值詳細資料,以及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師事務所對該資料出具的鑒證報告。
(四)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4號)
六、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群眾團體,需報送以下材料:(四)申請前相應年度的受贈資金來源、使用情況,財務報告,公益活動的明細,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或注冊稅務師的鑒證報告。
三、國家稅務總局單獨下發的文件7個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
五、土地增值稅清算應報送的資料(三)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與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的證明資料等。納稅人委托稅務中介機構審核鑒證的清算項目,還應報送中介機構出具的《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鑒證報告》。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準則》的通知(國稅發〔2007〕132號)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是指稅務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對納稅人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申報的信息實施必要審核程序,提出鑒證結論或鑒證意見,并出具鑒證報告,增強稅務機關對該項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種鑒證業務。
第五條 承接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三)稅務師事務所能夠獲取充分、適當、真實的證據以支持其結論并出具書面鑒證報告。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9〕91號)
第三章 清算受理
第十二條 納稅人清算土地增值稅時應提供的清算資料:
(四)納稅人委托稅務中介機構審核鑒證的清算項目,還應報送中介機構出具的《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鑒證報告》。
第三十條 納稅人委托中介機構審核鑒證的清算項目,主管稅務機關應當采取適當方法對有關鑒證報告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審核。
第三十一條 對納稅人委托中介機構審核鑒證的清算項目,主管稅務機關未采信或部分未采信鑒證報告的,應當告知其理由。
(四)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國稅發〔2008〕88號)
引導中介機構在提高匯算清繳質量方面發揮積極作用,按照有關規定做好相關事項審計鑒證工作。對法律法規規定財務會計年報須經中介機構審計鑒證的上市公司等企業,可要求其申報時附報中介機構出具的年度財務會計審計鑒證報告,并認真審核。企業可以自愿委托具備資格的中介機構出具年度財務會計審計鑒證報告和年度納稅申報鑒證報告。加大對中介機構從事企業所得稅鑒證業務的監管力度。
(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第十七條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是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等依法出具的與本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主要包括:
(七)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定證明;
(六)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后續管理的指導意見(稅總發〔2013〕55號)
二、加強后續管理的主要內容 (二)抓住后續管理環節。在匯算清繳后,以風險識別應對為重點加強后續管理。結合年度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告、管理臺賬、中介機構鑒證報告以及獲取的各類內外部信息,運用企業所得稅風險特征庫,集中識別匯算清繳重要風險點,并區分風險性質、風險程度和納稅人遵從行為特征,采用納稅提醒、納稅評估、稅務檢查等差異化和遞進式的策略實施風險應對。
(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通知(稅總函〔2015〕482號)
三、切實規范“三證合一”有關工作流程。稅務機關應當分類處理納稅人清稅申報,擴大即時辦結范圍。根據企業經營規模、稅款征收方式、納稅信用等級指標進行風險分析,對風險等級低的當場辦結清稅手續;對于存在疑點情況的,企業也可以提供稅務中介服務機構出具的鑒證報告。稅務機關在核查、檢查過程中發現涉嫌偷、逃、騙、抗稅或虛開發票的,或者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等情形的,辦理時限自然中止。在清稅后,經舉報等線索發現少報、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將相關信息傳至登記機關,納入“黑名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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